(一)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二)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及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股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股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四)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区委管理的股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在开展职务违法调查时,可以派驻机构名义采取不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的,报区纪委监委批准后,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实施。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报区纪委监委批准后,移交区纪委监委相关审查调查室调查或者与区纪委监委相关审查调查室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六)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七)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驻区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委办公室(保密机要局、区国家保密局、区国家密码管理局)、区人大机关、区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区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区政务侨务办公室)、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委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委老干部局、区委党校、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区工商业联合会、区民兵训练基地及其直属单位。
(一)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二)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及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股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股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四)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区委管理的股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在开展职务违法调查时,可以派驻机构名义采取不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的,报区纪委监委批准后,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实施。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报区纪委监委批准后,移交区纪委监委相关审查调查室调查或者与区纪委监委相关审查调查室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六)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七)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政协机关、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机关服务中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区釜山合符文化开发管理处及其直属单位。
(一)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二)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及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股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股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四)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区委管理的股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在开展职务违法调查时,可以派驻机构名义采取不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的,报区纪委监委批准后,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实施。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报区纪委监委批准后,移交区纪委监委相关审查调查室调查或者与区纪委监委相关审查调查室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六)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七)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驻区教育和体育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区医疗保障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区总工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共青团保定市徐水区委员会、区妇女联合会及其直属单位。
(一)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二)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及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股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股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四)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区委管理的股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在开展职务违法调查时,可以派驻机构名义采取不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的,报区纪委监委批准后,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实施。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报区纪委监委批准后,移交区纪委监委相关审查调查室调查或者与区纪委监委相关审查调查室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六)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七)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驻区财政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区供销合作社及其直属单位。
(一)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二)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及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股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股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四)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区委管理的股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在开展职务违法调查时,可以派驻机构名义采取不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的,报区纪委监委批准后,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实施。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报区纪委监委批准后,移交区纪委监委相关审查调查室调查或者与区纪委监委相关审查调查室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六)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七)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驻区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委政法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信访局及其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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